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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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個人資料保護法§19 相關法條 - 全國法規資料庫
有關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,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. 一、法律明文規定。 二、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 ...
-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、20 - 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前項檢查時,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,得扣留或複製之。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,得要求其所有人、持有人或 ...
- 3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- 中華民國經濟部
A13:1.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「一般性個人資料」,必須有「特定目的」,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(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、第7條規定;施行細則第9條、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 ...
- 4個人資料保護法§19-全國法規資料庫 - 法務部
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,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,應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. 一、法律明文規定。 二、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, ...
- 5個人資料保護法(民國99年) - 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2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6 條;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,但現行條文第19~22、43 條之刪除,自公布日施行(原名稱: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...